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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吊車租賃里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檢查技術規(guī)程,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鈄拉、鈄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起重機的拆卸安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卸安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呼和浩特吊車租賃安裝到設計規(guī)定的基本高度時,在空載無風狀態(tài)下,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側向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4‰;附著后,附著點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2‰,內蒙古大型吊裝機械租賃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管線,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應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當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塔式起重機的吊鉤裝置起升到下列規(guī)定的極限位置時,應自動切斷起升的動作電源;
行程限位器 :1.起升高度限位器。 2.回轉限位器。3.變幅行程限位器。 4.運行限位器。僅用于軌道行走式 。
安全止擋和緩沖器:1.小車變幅 。2.動臂變幅。3.運行安全止擋與緩沖器。4.鋼絲繩防脫槽裝置。5.爬升裝置防脫功能。
應急裝置;1.小車變幅斷繩保護裝置。2.變幅小車斷軸保護裝置。3.緊急斷電(開關)裝置。
非工作狀態(tài)安全裝置:軌道上防風抗滑的夾軌器、錨定裝置。
環(huán)境危害預防裝置: 1.風速儀。2.航空障礙燈。3.清軌板。4.避雷保護(只要保證接地良好即可)。5.工作空間限制器(防碰撞措施)。6.報警裝置及顯示記錄裝置。
塔式起重機-事故原因及分析違章操作造成事故:1.塔式起重機疲勞使用、維護、保養(yǎng)不當造成事故 。2.設計、制造方面的缺陷引發(fā)事故 。3.塔式起重機事故原因分析
超負荷使用造成塔機整機傾翻、斷繩、吊具墜落等事故:1.力矩限制器損壞或拆除、沒有調整或定期校核、擅自調整力矩限制器引發(fā)事故。2.作業(yè)人員對吊物重量不清楚,盲目起吊造成的事故。3.斜吊引發(fā)塔機傾翻事故或拉斷索具。4.捆綁方法不當,導致吊物墜落傷人。
違規(guī)安裝、拆卸造成塔式起重機傾翻、墜落事故 :1.裝拆方法不當,作業(yè)人員與指揮配合有誤造成的事故。2.塔身(節(jié)) 結構設計不合理(裝拆固定結構存有隱患)造成的事故。
呼和浩特吊車租賃基礎不符合要求引發(fā)整機傾翻事故:1.未按說明書要求進行地耐力測試,因地基承載能力不夠造成塔機傾覆;2.未按說明書要求施工,地基太小不能滿足塔機各種工況的穩(wěn)定性要求;3.自制的預埋地腳螺栓達不到說明書規(guī)定要求,地腳螺栓斷裂引發(fā)塔機傾覆;4.地腳螺栓與基礎鋼筋焊接。因地腳螺栓材質大部分是45#或40Cr,焊接部位易脆斷。
內蒙古吊裝設備租賃附著不當引發(fā)傾翻或墜落事故:1.附著點以上塔機獨立起升高度超出說明書要求。2.附著桿、附著間距不經(jīng)計算、設計隨意加大。3.附著桿與附著框架、建筑物的連接不牢固、不可靠。